【大證研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淺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龍頭法和基本法,在推動社會信用發展方面擔負著重要的功能和使命。通過完善社會信用的統一法律規則,構建基本法與專門法協同治理的機制,以統一的信用信息傳遞、信息披露、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等機制為基礎,推動社會成員誠實守信,懲罰失信行為,激勵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打造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
一、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歷程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社會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是社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社會信用水平是一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發展階段、加速發展階段、全面推進階段四個發展階段。
(一)起步階段:1999年以前
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起步階段,其標志就是以信用評價為代表的信用中介機構的出現和發展。
(二)初步發展階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發起了“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這是中國最早研究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問題的課題,課題明確提出了“社會信用體系”這一概念,并描繪了它的設計框架和運行原理,為后續相關實踐和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03年,國務院提出要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同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自此,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迎來了加速發展階段。
(三)加速發展階段:2003年-2014年
加速發展期間,國家政策文件圍繞“誠信教育”、“市場監管”、“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信用評價體系”、“征信業”等方面出臺了配套政策。在2007年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開始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要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誠信建設,強調了政府既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的主導單位,也是重要的信用主體。
2012年12月國務院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的首部立法出臺。2013年,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推進國家基礎數據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數據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3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發布《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提出“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國家部委開始聯合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全面推進階段:2014年-至今
2014年6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發布實施,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入全面推進階段。《綱要》提出從征信體系、社會信用內容、誠信文化、信用市場等6個方面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建設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作為重要任務;提出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基本建成;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務市場體系比較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
2021年底,為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社會信用體系開始向金融和經濟領域傾斜。該階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發展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融入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信用信息共享從金融業逐步拓展到各行各業。
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指引和路徑安排。《意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放在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大框架下,圍繞暢通國內大循環,對科研誠信、質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等環節信用、誠信消費投資環境、生態環保信用、各類主體信用建設等領域作出部署,將信用建設貫穿到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的經濟循環中。《意見》還圍繞支撐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瞄準我國對外雙向開放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部署推動進出口信用、雙向投資及對外合作信用以及參與信用領域國際治理等工作,對于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充分發揮信用機制在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中的基礎性、關鍵性作用。《意見》是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成功收官后的關鍵節點發布的,是指導“十四五”乃至更長時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頂層設計,對于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信用立法工作進程
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過程中,2014年6月,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首個重要頂層設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發布實施,根據《綱要》的目標安排,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要得以基本建立。在這一過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體系和信用標準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為核心的內容之一。
對社會信用進行立法,湖北省走在了前列。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該條例實施后,在全國引起了強烈反響,為地方社會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參考,也為全國社會信用立法實踐提供重要支撐,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和深遠意義。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湖北、上海、浙江、河北、陜西、河南、山東、廣東、江蘇、海南、吉林、遼寧、天津、黑龍江、內蒙古、湖南、山西、貴州、云南等20多個省份對社會信用進行立法;杭州市、邢臺市、克拉瑪依市、汕尾市、臺州市、大連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廈門經濟特區、宿遷市、泰州市、無錫市等12個市出臺市級社會信用相關條例,此外,北京市、四川省等10多個省、市已提請審議或列入立法計劃。
各地對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稱并不一致,主要有《社會信用條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三種類型。如上海市、湖南、山西等省市名稱為《社會信用條例》,而湖北和河北等省的名稱為《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的名稱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表1 近年來地方信用立法動態梳理
我國的信用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社會信用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了實踐經驗。另一方面,《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等文件明確提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征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也為制定社會信用法提供重要參考。
在此背景下,2022年11月14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為了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這是對我國信用立法邁出的重要一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出臺的意義
(一)社會信用立法是貫徹國家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部署與決策要求?
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是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對信用主體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規范化具體化。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各方主體的權責范疇,平衡各方主體利益訴求。社會信用立法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部署與決策要求,有關部門應加大力度統籌部署,緊抓社會信用立法政策機遇,高質量推動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
(二)社會信用立法是鞏固和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成果的必然要求
隨著頂層設計基本確立、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平臺網站日益完善、聯合獎懲成效明顯、信用服務業持續發展、誠信意識深入人心、城市信用監測常態化,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中央到地方的信用實踐逐步形成了高效管用的舉措,這些制度安排、建設經驗與重大成果應當且必須被及時轉化,通過一定的程序以法律制度鞏固和確立下來。社會信用立法不僅能及時轉化成果,還為今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方向提供指引。
(三)社會信用立法是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互促互補的強大動力
社會信用立法是“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有機結合。先行先試的地方立法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促進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優勢補充,有效避免國家立法少走彎路、少走岔路。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重視信用立法,在探索過程中取得巨大突破,諸多地方性、區域性信用立法實踐不斷涌現。社會信用法治建設不僅要有一批批影響信用管理、與核心法律協同配合的其他法律法規,更要有國家信用立法這部核心法律,社會信用法律法規正在由零散向系統推進。
(四)社會信用立法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保障,社會信用立法意味著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基本形成,意味著人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正在努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體系,信用法治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一環,推進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條。包括總則、政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司法公信建設、信用信息管理、征信業發展與監管、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征求意見稿》所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指國家動員和引導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面力量,推動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完善征信體系,規范信用信息處理,加強信用監管,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推進誠信文化建設。
在政務誠信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發揮在信用建設中的表率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建設誠信政府,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點領域分別是:招商引資領域、政府采購領域、拖欠賬款領域、政府債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和招標投標領域。
在商務誠信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各類市場主體應當在經濟活動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誠信經營,尊重契約精神,履行商業合同,構建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商務誠信建設的重點領域分別是: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統計領域、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領域、會計領域、金融領域、稅務領域、價格領域、工程建設領域、交通運輸管理領域、廣告領域、中介服務領域、無線電領域和海關領域。
在社會誠信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相關部門在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制度的各個環節,應當積極發揮信用建設作用,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提升社會治理水平。鼓勵社會各方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弘揚誠信文化。社會誠信建設的重點領域分別是:勞動保障領域、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領域、醫藥衛生領域、教育和人事人才領域、科研領域、文化和旅游領域、知識產權領域、生態環境領域、互聯網領域、民政領域和電信領域。
在司法誠信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司法公信建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權力,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公信建設包括:審判機關公信建設、檢察機關公信建設、公安機關公信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公信建設、司法服務機構公信建設和司法服務人員誠信建設。
圖1 《征求意見稿)》信用建設主要內容
此外,在征信業發展與監管上,《征求意見稿》提到,國家對征信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實行統一許可管理,包括征信業務范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事前審批。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許可的具體條件。同時,應依法完善征信業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業監管,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和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征信信息安全。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要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公共服務優先辦理、金融支持、降低日常監管頻次等措施;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國家機關根據清單實施集中公示不良信息、納入重點監管范圍、限制享受政策優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參與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活動等失信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龍頭法和基本法,在推動社會信用發展方面擔負著重要的功能和使命。通過完善社會信用的統一法律規則,構建基本法與專門法協同治理的機制,以統一的信用信息傳遞、信息披露、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等機制為基礎,推動社會成員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激勵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打造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
五、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展望
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進入到嶄新的發展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信用法律法規正在由零散向規范、由地方層面探索向國家層面推動不斷轉變,逐步形成“一法多條例”的格局。
未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由政府積極引導、市場協同運作、社會參與共建,推動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完善征信體系,規范信用信息處理,加強信用監管,發揮多元化市場主體、傳統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的協同力量和專業優勢,形成強大合力調動全社會力量,推動深層次、廣滲透、全覆蓋共治共建,進一步助力形成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誠信氛圍,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