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提升信用評級質量 支持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來源:四川大證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日期:2021-08-13 11:49:17 瀏覽次數:3976
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近日,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質量和全流程作業合規情況的檢查,對評級區分度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大跨度調整級別、更換信用評級機構后上調評級結果等情形進行重點關注。對存在級別競爭、買賣評級、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蓄意干擾評級獨立性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信用評級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并明確信用評級機構應完善并嚴格落實隔離、回避、分析師輪換、離職人員追溯等制度,有效識別、防范和消除利益沖突,確保評級作業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評級業務與非評級業務之間的隔離。
《通知》的出臺,有利于提升信用評級質量和區分度,進一步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推動信用評級行業更好服務于債券市場健康發展大局。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各銀保監局、證監局: 為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提升我國信用評級質量和競爭力,推動信用評級行業更好服務于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評級機構應當長期構建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驗證機制,制定實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夠實現合理區分度的評級方法體系,有效提升評級質量。評級方法體系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全面的原則,促進定量和定性分析有機結合。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每年對評級方法模型及代表性企業進行檢驗測試。鼓勵評級機構按照信用等級定期披露代表性企業名單、評級要素表現及檢驗測試情況。 (二)除企業并購、分立等正常商業經營的原因引起的評級結果調整之外,信用評級機構一次性調整信用評級超過三個子級(含)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立即啟動全面的回溯檢驗,對評級方法模型和評級結果的一致性、準確性和穩定性等進行核查和評估,并公布核查結果及處理措施。 (三)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切實提升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動態風險監測,及時掌握信用風險因素的變化情況。受評對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或償債意愿的重大事項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及時啟動不定期跟蹤評級,并在評級報告中充分說明評級結果調整或維持的理由。 (四)信用評級機構應當主要基于受評主體個體的信用狀況開展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等情況,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五)信用評級機構應當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庫和技術系統,通過技術創新和科技應用,為提升評級行業競爭力賦能。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創新評級技術,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應用于信用風險分析,提高評級數據質量、風險識別和風險監測能力。支持信用評級機構與征信機構等加強合作。 二、完善信用評級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堅守評級獨立性 (六)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鼓勵引入獨立董事保障監督職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誠信,勤勉盡責。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健全信用評審委員會制度,保障信用評審委員會獨立性,維護評級決策的公正、客觀、獨立。 (七)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強化防火墻機制,完善并嚴格落實隔離、回避、分析師輪換、離職人員追溯等制度,有效識別、防范和消除利益沖突,確保評級作業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評級業務與非評級業務之間的隔離。評級作業人員的考核、晉升以及薪酬不得與其參與評級項目的發行、收費等因素關聯。 (八)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加強評級全流程和全部員工的合規管理,嚴禁收受或索取賄賂。信用評級機構實際控制人、股東、信用評審委員會成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維護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合規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監督、審查本機構及人員的合規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及時向董事會等有關議事機制報告,并監督落實改進。 (九)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根據監管機構要求充分披露評級方法、模型和評級結果等相關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機構評級分布及質量檢驗情況,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單獨披露受評主體個體信用狀況,最終評級結果考慮外部支持的,應當提高對外部支持因素的分析和披露質量,明確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況,并詳細說明支持依據及效果。 (十)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公平競爭,鼓勵發行人選擇兩家及以上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業務,繼續引導擴大投資者付費評級適用范圍,在債券估值定價、債券指數產品開發及質押回購等機制安排中可以參考投資者付費評級結果,可以選擇投資者付費評級作為內部控制參考。 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主動評級、投資者付費評級并披露評級結果,發揮雙評級、多評級以及不同模式評級的交叉驗證作用。 (十一)自律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評級質量為核心、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市場化評價評估,并加大對評價評估情況的披露和評價評估結果的運用,提高投資者話語權,促進市場聲譽機制作用有效發揮,建立基于評級質量的評級行業的優勝劣汰機制。 (十二)降低監管對外部評級的要求,擇機適時調整監管政策關于各類資金可投資債券的級別門檻,弱化債券質押式回購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將評級需求的主導權交還市場。加強合格機構投資者培育,投資者應當完善內部評級等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合理使用信用評級結果。 (十三)發行人、增信機構、中介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信用評級機構的盡職調查等評級作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及時提供評級所需材料,不得干擾評級決策,不得影響信用評級作業的獨立性。發行人、增信機構、中介機構拒不配合,導致評級作業無法繼續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及時暫停或終止評級,并對外披露。信用評級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信用評級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在參與營銷過程中,不得擾亂或妨礙評級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十四)穩妥推進信用評級行業對外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信用評級機構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業務。培育若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本土信用評級機構,支持本土信用評級機構根據意愿和自身能力,積極參與國際評級業務。 (十五)加強監管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凝聚監管合力,逐步統一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準入要求,聯合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機構業務標準,在業務檢查、違規懲戒、準入退出等方面加強監管協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效力,防止監管套利。組織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開展信用承諾和信息公示,加強社會監督。 (十六)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質量和全流程作業合規情況的檢查,對評級區分度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跟蹤評級滯后、大跨度調整級別、更換信用評級機構后上調評級結果等情形進行重點關注。對存在級別競爭、買賣評級、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蓄意干擾評級獨立性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信用評級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